论如何落实审计组长负责制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审计机关未能很好地落实审计组长负责制,致使审计组负责人工作能动性不强,履行责任不到位,从而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那么审计组长如何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担负起责任呢?笔者认为,审计组组长既是审计组的负责人,又是一名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的职责和职业道德,并保证审计组按照法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审计,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负责,对派出的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机关如何才能真正落实好审计组长负责制呢?我认为应做好以下三点:

赋予审计组长一定的权限

审计权限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力。作为代表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权的审计组长,除了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审计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等以外,为了保障审计职责的顺利实现,增强审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审计机关内部还应赋予审计组长以下权力:一是审计小组内部的用人权。在不影响审计机关工作的前提下,为方便审计工作,在考虑审计人员知识结构、项目工作胜任程度的情况下,审计组长应有选择审计组成员的权力,审计机关领导在部门人员统筹调配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审计组长的选择。二是分工权。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组长全权负责审计组成员应承担审计事项的具体安排,审计机关领导与审计组成员应尊重审计组长的分工。三是检查、复核权。审计组组长除对审计组工作全面负责外,还应有检查、复核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的权力,对审计工作底稿上存在的问题,认为需要追加和补充的,应督促编制人员及时修正,审计人员应尊重审计组长的复核意见。通过审计组长的检查和复核,可以检查监督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任务完成情况,保证审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从而达到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四是审计处理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笔者认为,在不影响全局的前提下,审计机关可根据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情节轻重、违纪违规金额大小,划定范围,赋予审计组一定的审计处理权,在审计处理前实行审计报告制度,以便审计机关领导掌握了解审计处理情况。

应建立审计组长奖惩制度

作为审计组组长,工作任务较为繁重,责任重大。对此,审计机关应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成果,对审计组长实行短期、中长期、年终奖励制度,可以考虑根据审计组长的任职期限、工作量、工作成果等情况在工资津贴、住房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从而调动审计组长的工作热情。对年终考评结果不称职、未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审计组长,要实行惩罚制度。审计机关应建立对审计组长工作质量的定期考核、认定、评价制度,对审计工作质量好的进行奖励;对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差、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的审计组长要及时处理,对在担任审计组长期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审计人员,直到取销其在一定期间担任审计组长的资格。

应建立健全一整套监督机制

审计机关及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规定,把好审批、复核关。首先,对审计组长编写的审计方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方案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审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次,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要认真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批准;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定。再次,建立三级复核制度。除审计组长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外,审计组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所有复核结果将作为审计组长工作考评的一项内容。此外,应建立审计工作质量跟踪检查制度,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在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时沟通,采取实地检查、事中检查等多种方法,对审计组所完成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利用各种途径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意见,从而达到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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